据介绍,凡限期整改的办学机构,必须针对年检组提出的存在问题,制订切实措施认真整改,并于10月31日之前接受省教育厅一次性复查,复查批准后方可面向社会招生。凡注销办学许可证的办学机构,不得再面向社会招生办学。(李月宁 任松筠)
本报简介 投稿信箱 广告资费 关于我们 地址:南京市中山路55号新华大厦 邮编:210005 热线电话:(025)96096 传真:(025)86854772 备案号:苏ICP备05012208 经营许可证:苏ICP证-030123 扬子晚报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翻录或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