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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课程考试内容有变化
江苏自考 2007-03-27 19:00:08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新《公司法》,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修订后的《公司法》与原1999年编写使用的《公司法》相比变化较大,原《公司法》中涉及的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很多内容都已经过时。

    根据全国考办有关“考试之日起至六个月前由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和国务院颁布的法规可以列入相应课程的考试范围。凡大纲、教材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的规定和全国考委《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考课程“公司法”调整部分考试内容的说明》(考委办函[2006]143号)文件精神,从2007年1月起,到新的“公司法”考试大纲、教材正式启用前,在自学考试课程“公司法”的命题中,遵循以下原则:凡是涉及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内容,都按照新《公司法》的内容命题;凡是基础理论知识部分,仍旧按照原公布教材中的内容命题。
 
 
                               
二OO七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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